NANJING JIANGNING DISTRICT CONSTRUCTION INDUSTRY MODERNIZ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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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行业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4-03-06 | 1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行业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加强江宁区部品部件行业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规范标准、《研究会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完成生产技术能力登记的部品部件企业。部品部件企业的生产质量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负责对在江宁区完成生产技术能力登记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管理工作,并对登记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轻质隔墙板、灌浆料及其他企业开展行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部品部件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厂房及堆场面积满足生产需要,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原材料封闭料场。

第六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维保,保证生产的产品合格,不得使用淘汰或明令禁止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第七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的认证,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由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和质量工作负总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高级职称。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对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确认,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应持证上岗。生产企业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生产前应对各关键工序进行技术交底,并对生产工人进行专业技术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应建立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加强原材料的监管和检验工作,应有原材料进场的验收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生产厂名或产地、品种、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验合格后,分规格储存,有明确的标识标牌及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具备完整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基本原材料及成品检验设备,各项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实行负责人制,试验检验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相关质量检验工作经历,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轻质隔墙板企业必须有专用集热或蒸压养护设备,养护时间、养护温度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健全的信息管理机制,预制混凝土构件及轻质隔墙板应埋置芯片,实现部品部件原材料、生产、入库、运输、安装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第十六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出厂的部品部件成品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设置表面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检验状态及技术标准等参数。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明确不合格品的评判标准和处置措施,防止不合格品流入装配式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在承接供应业务后,与总包或安装企业签订《南京市江宁区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办理项目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对部品部件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部品部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施工企业或安装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对部品部件的生产及供货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检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及场所、人员配备、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试验检测流程、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全过程管理、成品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及供货项目的产品安装质量等内容。

(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江宁区供货项目的产品及安装质量。

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做出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实施检查时,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进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质量管理及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隐患。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部品部件企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实施红黄牌管理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诸如企业试验室试验能力达不到要求、企业生产过程中对蒸养设备未使用、生产企业管理混乱、供货项目存在一般质量等问题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纳入企业信用考核,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对记黄牌警告两次的企业,记红牌一次,收回部品部件企业生产技术能力登记证书,并在研究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有证据表明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办理生产技术能力登记时弄虚作假、在市场经营中恶意竞价、降低质量标准、违反研究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且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立即收回部品部件企业生产技术能力登记证书,并在研究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组织部品部件行业专家进行质量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部品部件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保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结果,将纳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年度信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须经研究会理事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