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专业安装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江宁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加强部品部件行业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规范标准、《研究会自律公约》、《部品部件行业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完成登记的部品部件专业安装企业。专业安装企业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负责对在江宁区完成登记的专业安装企业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业安装企业原则上由已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完成生产技术能力登记的部品部件企业推荐或企业自行申请,并经研究会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研究会不定期对各专业安装企业的市场行为及安装质量进行巡查。
第五条 从事部品部件施工的专业安装企业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并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专业安装企业应明确企业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职责。登记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体量设置一至多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安全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专业安装企业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图纸深化及排版能力,合理配置墙板,应减少整板裁切,交叉及转角部位应采用异型墙板。
第八条 专业安装企业的安装工人应接受定期培训教育,关键岗位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业安装企业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产品到场检验、吊装、运输、安装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质量通病防治等环节的控制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专业安装企业应及时检查部品部件的质量证明资料、规格、型号、产品标识等,保证进场安装的部品部件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严禁进场使用。
第十一条 专业安装企业进场前必须与总包企业及部品部件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携带登记证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到研究会进行项目合同登记。登记的合同不得隐藏、遮蔽供应量、价格等主要信息或主要合同条款,研究会对各企业的登记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价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自律价由研究会向各会员企业采集价格信息后综合计算确定。如遇原材料上涨或下浮波动较大可将自律价按月调整。
第十三条 专业安装企业施工过程中只能采用该项目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完成生产技术能力登记的部品部件企业的产品,不得采用其他未登记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专业安装企业应配合研究会的日常检查,及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进、出场及结算凭证等资料,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研究会对专业安装企业实行红、黄牌管理。被研究会记红牌的企业收回登记证书,被记黄牌的企业研究会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研究会网站通报。
第十六条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专业安装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红牌处理:
1、恶意竞价,利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2、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掺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3、借他人名义或借他人登记证书承接项目的;
4、因安装质量或安全问题被主管部门处罚的;
5、使用未在江宁区办理生产技术能力登记的企业产品的;
6、被研究会记黄牌两次的;
7、其他被研究会认定应当记红牌的行为。
下列行为给予记黄牌处理:
1、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后未让厂家实际供货的;
2、要求生产厂家部分供货后就停止供货且无正当理由的;
3、安装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
4、其他被研究会认定应当记黄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须经研究会理事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会
2023年12月20日